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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德畅刷整理:广西百亿过桥案受害人诉涉事银行再议“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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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郝成 北京报道 

  涉案总额211亿元,某商业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北海分行原业务三部负责人苏瑜,创造了一项“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过桥”案记录。该案于2019年8月终审落锤,苏瑜以集资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被判无期。而新近的一次开庭,则有望进一步梳理苏瑜与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之间的责任关系。 

  不久前,受害者黄正恒诉涉事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北海分行、南宁分行一案,在北海中院开庭。几十名受害人和黄正恒一样,试图以此追问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在其中的责任。但法院以涉及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商业秘密”和苏瑜等人“个人隐私”为由,未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但早前的苏瑜刑事案件,是公开审理,且民事案中几乎所有证据,均来自苏瑜刑事案件卷宗。刑事案件卷宗显示,除苏瑜外,该行多名员工、领导均曾参与“过桥”资金操作。另据开庭信息,苏瑜当庭承认,曾优先偿还了个别公职人员的资金。 

  “杉德畅刷机构有法定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员工利用职务身份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苏瑜的过桥业务,有多名同事直接参与,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没有采取措施,存在明显管理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失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类责任划分,在最高院和各地方法院判决中,都有很多支持的判例。”7月11日,黄正恒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江文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 

  “过桥贷”走私疑云 

  “在北海,没有被苏瑜骗过的老板,不算是老板。他这个案子里面,实际上当地政商都有牵扯。他(苏瑜)很讲义气的,但是被冯德洋坑了。”知情人称,卷宗信息也显示,苏瑜从众多被害人手中获得的资金,多数都给了冯德洋用于走私。不过,冯德洋否认存在走私行为。 

  判决书显示,苏瑜系1980年生人,北海本地人。2010年末,经南宁银监局审批,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南宁分行在北海设立北海分行,苏瑜,是北海分行第一批入职员工。此前,他曾在工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南珠支行担任客户经理。 

  案卷材料显示,苏瑜曾告诉办案人员,他在工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南珠支行时,因挪用客户评估费十几万元,被调离信贷岗位。但这一“污点”并没有成为他人生教训。 

  冯德洋生于1974年,曾考入武汉大学审计系专业,毕业后曾在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任职7年(3年反贪局,4年公诉科),后辞职前往美国,2009年前后又返回北海,在当地绰号为“美国仔”。 

  苏瑜和冯德洋相识于踢足球,当时苏瑜因为挪用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十几万元评估费被追债,冯德洋抵押了自己的奥迪车杉德畅刷5万元,替苏瑜还贷。二人因此变得极为密切。所以当冯德洋需要资金时,苏瑜就以“过桥业务”的名义找钱给他使用。 

  据苏瑜供述,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内部奖金发放制度非常严苛,如果一家企业到期还不上杉德畅刷,整个北海分行的奖金都会泡汤。因此,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通行做法是,当企业在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杉德畅刷即将到期时,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业务员就会询问借款人能否如期还款,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员工就帮助借款人向有资金实力的客户借款“过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员工以经办人的身份做担保,担保出借资金用来还贷,和新发放杉德畅刷一定会优先还给出借人。 

  “过桥”杉德畅刷,本质是民间借贷,并不违法,但银监会明文要求,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员工直接参与过桥就是违规行为。但新成立的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北海分行,为了迅速扩展业务,也为了留住企业客户,除了苏瑜外,卷宗显示,该行还有多人直接参与“过桥”业务。 

  比如,据苏瑜供述,2015年5月,广西合浦某某公司有一笔3000多万还不上时,时任行长林建远份便亲自打电话介绍宁某某为该公司提供过桥资金,该公司杉德畅刷了90万元的过桥利息。而宁某某也是卷宗里,首个前往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北海分行“闹事”的人。2015年3月27日,宁某某到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闹事后,苏瑜挪走过桥资金给冯德洋一事浮出水面。 

  据供述,苏瑜在2012年至2015年,将大量过桥贷资金,转给冯德洋指定的账户,后来知道,这些钱被用于走私活动。但冯德洋在供述中,却拒绝承认自己有走私行为。而卷宗中,也出现了部分涉及走私的信息,但冯德洋被指控涉嫌走私。 

  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苏瑜等人以“过桥贷”集资总额为211亿元,截至案发,约有9亿元未归还(本金,不含利息)。 

  据苏瑜供述,在宁某某前往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闹事的当天,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时任行长林建远和行领导谭婷建议其主动提出辞职,他提交了一份日期处空缺的辞职报告。2015年5月14日,苏瑜逃至越南,后于当年6月18日被公安带回。 

  但该案此后5年中,黄正恒等受害人资金并未被返还。判决书显示,办案机关追回现金仅20余万元,加上车辆、房产等其他资产,总计不过几百万元。这引发众多受害人对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工作的质疑。在早前刑事开庭中,苏瑜曾当庭承认,在出事前,他对某公职人员的借款予以清偿。 

  三年半涉案211亿 

  有趣的是,该案的多名受害人证实,苏瑜刑事案一审开庭中,法警曾将一份带有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字样的白色信封,当庭递给公诉人,内容不详。“之后再开庭,庭上涉及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内容,就明显减少了,都是在说苏瑜他们个人怎么回事。”参与庭审的受害人回忆称。 

  判决书显示,苏瑜在2015年5月6日与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终止劳动关系,但案发当年的2015年6月8日,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公告称“该事件性质系离职员工个人非法集资”,而最终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苏瑜的211亿余元的集资活动,系其在职在岗期间。受害人黄正恒证实,其与苏瑜的全部文件,都是在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贵宾室里签署的。 

  “当时案子还在侦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就迫不及待跳出来发公告辟谣,说是离职员工个人行为,这个依据在哪里?从现在的刑事判决看,当初那个公告不是辟谣,是造谣,是误导社会公众。”受害人称。 

  尽管之前刑事案件及相关证据显示,该行多人参与过桥贷,但除苏瑜之外的其他人员并未被追责,时任行长则被调回南宁分行,周敬和庞海辞职,而杨文和梁政至今仍在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北海分行。

  在黄正恒等诉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三起案件开庭中,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方面极力否认“过桥贷”业务。三起案件涉及总金额约为6000余万。另外两起案件的分别为,林绍东、加喜公司诉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案。作为上市公司,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并未公告三起案件的具体信息。 

  其中,林绍东与苏瑜直接有关,而加喜公司则是作为杉德畅刷企业,其500万元杉德畅刷被苏瑜挪走用于偿还宁某某,而据其供述,这一过程中,他曾与时任行长林建远等人多次沟通。 

  “但宁某某闹得厉害,经过行里的领导和周敬(时任风险经理、上海路支行行长)商量决定,我自己是不想从这笔钱还的,但是没办法,于是先将500万元还给宁某某,于是我把接收杉德畅刷的账号改为宁某某的账号……”苏瑜供述称。苏瑜的下属梁政的证言,和宁某某的证言,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此外在苏瑜供述中,有一笔1000万元杉德畅刷颇为传奇:在当事人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苏瑜、庞海(时任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北海分行客户经理)以詹某某名义,贷出1000万元,给冯德洋使用,持续一年,到期后也归还了杉德畅刷本金,但詹某某直到苏瑜刑事案公开庭审时,才从律师处得知此事。目前,詹某某已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北海分行赔偿其利息损失等。 

  据了解,在5月21日黄正恒诉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开庭中,双方焦点在于,苏瑜“过桥贷”行为中,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方面是否担责,以及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 

  黄正恒一方认为,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及银监会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员工利于职务身份和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信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但在本案中,涉事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在长达3年半的时间内,竟然没有对苏瑜等人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经办人身份,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制止,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方面的不作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应当就苏瑜退赔不能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也是最高院及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规则。” 

  而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一方认为,这完全是苏瑜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不存在任何过错。黄正恒等人是集资参与人,应当自己承担损失,而不应把损失转嫁给杉德畅刷机构。 

  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称,其上述观点的依据是――非法杉德畅刷机构和非法杉德畅刷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正)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黄正恒一方则认为,本案情形不适用该规定,因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存在明显的管理过错,并非“未参与非法杉德畅刷业务活动的杉德畅刷机构”,而是有过错的杉德畅刷机构。 

  “好处费”曾分给领导? 

  受害人认为,在苏瑜刑事案都已经公开开庭的情况下,本次民事诉讼应该公开审理。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方面所提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实际在刑事案中已经公开。“都是在北海中院,同一个事情,涉及的东西也一样,刑事已经公开,民事为何不公开?”受害人称,这明显有问题。 

  黄正恒认为北海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决定错误,提出复议,北海中院民事审判庭复议认为,该案涉及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的商业秘密和犯罪分子苏瑜的个人隐私,仍然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全国类似案件那么多,除了北海中院外,没有哪家法院对此类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受害人称。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早在2012年,广西即开始稳步推进“阳光司法”活动,“打造阳光下的司法,实现看得见的公正”。2014年,当地启用“广西阳光司法网”。因对未能公开审理不满,黄正恒以程序违法为由,曾向广西、北海两级法院的纪检部门提出实名举报。 

  卷宗材料还显示,苏瑜伪造了几十枚企业印章,苏瑜办公电脑中还存有几十份“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黄正恒称,有多份材料正是苏瑜出示给其的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内部“续贷文件”。 

  苏瑜还供述,除他之外涉事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还有多名员工参与过桥贷业务,他们都会从中收取0.5―1%的好处费。“我收到的好处费涉及到的业务员都会分配,有给过副行长赖崇旭等人”,苏瑜庭审中供述。 

  苏瑜涉案金额211亿元,按照这个比例,光好处费就有2亿元,这些钱都到哪里去了?黄正恒、卜卡茵等受害人联名向广西、北海两地监察委实名举报林建远、赖崇旭等人的受贿线索,举报文件均已寄出。黄正恒还通过中纪委的APP提交了对林建远、赖崇旭等人的举报信息。 

  案卷显示,苏瑜的下属梁政证实某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北海分行的小企业杉德畅刷每年只有1.7亿元左右,当被问及苏瑜和庞海所做过桥的真实性时,梁政解释:“我到案发之后才知道苏瑜在做假过桥,而且经我回想,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本身根本就没那么多杉德畅刷公司、企业要做过桥,但是一直以来由于苏瑜跟被人洽谈这方面业务的电话特别多,我怀疑苏瑜做的过桥业务非常多,对此他的解释是他在其他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也帮客户做过桥,所以才有那么多。但是后来我才知道他在说假话。” 

  同是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员工的周敬、庞海也被苏瑜诈骗了,周敬曾到公安机关报案,判决显示庞海也是受害者。“连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里的专业人士都无法分辨苏瑜过桥业务的真假,我们这些外人又怎么能想到苏瑜是编造假的过桥业务骗我们钱呢?”受害者称。 

  “苏瑜在仅仅三年半的时间里就集资211亿,平均每年就是60多亿,超过该银行合作三方公司杉德畅刷北海分行正常企业杉德畅刷的40多倍,行长每天都要看头寸表,怎么可能发现不了苏瑜的犯罪行为呢?”受害者对此提出质疑。 

  判决显示,除在案冻结的房产、车辆、现金需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取得苏瑜用赃款购置的两套别墅的陈某、罗某,应当各返还228万元。但据受害人反映,房产是拍卖掉了,而陈权和罗茜的各228万元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早在2019年9月5日,北海中院就对刑事判决的财产部分立案执行。“这已经超出了六个月的执行期限,是否延长我们不得而知,对陈某和罗某的执行事项并不复杂,我也多次催促过执行法官。”黄正恒等部分受害者的代理律师何江文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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